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王**、江苏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已预交9600元,本院退还原告48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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