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本案诉讼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6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