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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建**限公司与海盐县南**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山伟**限公司与被告中元建设**限公司、陆**、海盐县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元建设**限公司、陆**、海盐县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山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元建设**限公司、陆**、海盐县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21元,由原告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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