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提请人上**委员会在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7月29日将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1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浙江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创都房**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嘉兴创都房**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清单另附)。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