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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2192.50元,由原告温**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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