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60元,依法减半收取2438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