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5年11月2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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