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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浙江省第**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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