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浙江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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