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浙江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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