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蚌**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4)蚌仲裁字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仲裁审理期间,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或冻结了河南**限公司名下的360万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蚌执字第00320号案,指定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