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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禾**有限公司与青岛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绿**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安徽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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