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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安装中心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五河县元丰工程施工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元丰安装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玲,被上诉人元丰安装中心的负责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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