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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太建设**限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通过网络查询,张**诉称的项目地点在安徽省泗县和安徽省五河县交界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或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经审查张**提交的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张**起诉是基于其和中太建设**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处理。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裁定驳回中太建设**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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