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安徽中**限公司、安徽省固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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