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舜**限公司与凤台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舜**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对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裁定查封其财产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被查封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申请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开发的华厦中央广场46套房产(具体楼栋、房号、面积见附表)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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