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舜**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对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裁定查封其财产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被查封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申请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开发的华厦中央广场46套房产(具体楼栋、房号、面积见附表)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