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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李**、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李**,上诉人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及苏**、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上诉人众鑫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周**,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上诉人众鑫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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