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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