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庞*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9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庞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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