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七分公司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七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有限公司七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3元,减半收取9472元,由原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七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