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五**有限公司七分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七分公司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七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有限公司七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3元,减半收取9472元,由原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七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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