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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有限公司与上海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树**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就案涉的工程,曾签订过《滨河西片区11#地块安置房项目外墙悬挑式脚手架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分包合同》,在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同意向中国核**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国核**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鉴于双方关于管辖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应由中国核**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即北京**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u0026amp;amp;rdquo;,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该类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属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上海树**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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