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徽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58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丁**与合肥**限公司、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沈阳辰**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环球建**限公司安徽怀远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鲁**有限公司与安徽安**限公司、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核**有限公司与上海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太建设**限公司、蚌**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金**限责任公司、蚌埠**限公司与安徽浙**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安徽中**限公司、安徽省固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与淮南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