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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徽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徽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58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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