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鲁**有限公司与安徽安**限公司、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鲁**有限公司诉安徽安**限公司、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