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安徽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安徽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华**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0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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