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胜**有限公司、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安徽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被告安徽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陈**撤回起诉;
二、准许安徽胜**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陈**负担;反诉受理费298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