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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