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顺利与被执行人安徽慈**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顺利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慈**限公司在北京**行存款9606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