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马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鞍**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9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