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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东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东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2015年1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玉*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钱玉*撤回起诉;

二、准许钱玉*撤回上诉

三、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诉讼费受理费减半收取2427元,由钱**负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427元,由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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