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围**限公司与安徽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围**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一**限公司名下两处房产(房产证号:20u0026times;u0026times;60、20u0026times;u0026times;61)及土地使用权(当国用2013第0989号)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鞍山市分行,不宜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马鞍**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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