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潮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潮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湛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