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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机械厂与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潮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潮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湛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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