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中**司固井公司与被告**地质局三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中**司固井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石化中**司固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2113元,由原告中石化中**司固井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