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姬**、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姬**、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姬**、曾**存款17182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