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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黄*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朱**在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4万元予以保全。黄*已向本院提供乔**(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皖D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朱**在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4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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