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黄*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朱**在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4万元予以保全。黄*已向本院提供乔**(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皖D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朱**在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4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