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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黄*于2012年7月以上海**程公司淮南分公司名义承包淮**集团新袁庄小区部分工程的消防工程。黄*承包后,又与朱**签订协议,将A区四联体和B区幼儿园管理用房及菜市场消防工程的轻包转包给朱**施工。上述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被告有的工程未按图纸施工,有的工程没有施工,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现发包方要求黄*按照图纸将工程完工,未按设计施工的进行返工,并对黄*给予2万元的罚款处罚。黄*现已将朱**工程款全部支付,黄*多次通知朱**,要求朱**将工程继续施工完毕并对未按图纸设计施工的工程进行返工整改,但朱**至今不予理会。故黄*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被告是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与原告签订;2、原告代表公司欠被告人工工资,并约定未完成的施工不再施工,双方已解约;3、被告已施工完成的部分已验收合格,未完成部分与被告无关;4、原告诉请无事实和计算依据,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中与诉请内容矛盾。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黄*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诉讼主体资格。

朱**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2、2012年8月10日上海石**淮南分公司与朱**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淮**集团棚户B幼儿园、B综合楼的消防工程承包关系。

朱**的质证意见:本合同发包方是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黄*只是代理人,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3、2014年4月5日棚户区未完工及错安装事项一份。证明业主孙**和监理胡*联合向朱**所干幼儿园工程下发不合格整改通知的事实。

朱**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且该通知与其无关。

4、2013年5月13日《朱**承包工程对人工费内容(2012-2013年)》、2013年5月28日《朱**承包工程对人工费内容(2012-2013年)》复印件、2012年8月20日朱**棚户区的工程量各一份,证明朱**从原告处承包棚户区工程,原告所给朱**的人工工资。

朱**的质证意见:2013.5.13与2013.5.28的清单知道,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与黄*后来又重新结算,黄*欠其13万元人工工资未付;2012.8.20清单没有其签字,其不知道,也不认可。

5、2014年5月5日黄*与陈*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协议书》、2013年2月25日上海石**淮南分公司与孔*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各一份,证明弱电承包人陈*是接着朱**的工程重新施工,因为朱**施工不合格,黄*叫朱**来继续施工,朱**不来,只好找陈*来重新施工;孔*施工外围工程对接管道时发现朱**施工的幼儿园消防工程中没按图纸施工,只做了一路供水。

朱**的质证意见:对于陈*的合同真实性有异议。朱**之前签订合同都有上海**程公司淮南分公司公章,这份没有;该合同在监**司发出的整改通知后才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假的;上面有手写涂改后变为淮南市潘集区棚户区消防工程B区;对于孔*的承包合同中外围工程与朱**幼儿园工程没关联性。

6、棚户区泵房的照片一组,证明朱**施工的工程不合格。

朱**的质证意见:无法证明是其施工;仅凭照片不能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

7、淮**集团棚户区改造新袁庄小区幼儿园施工图七份,证明朱**施工的水系统没按图纸施工。

朱**的质证意见:图纸不能证明其违约,工程中有变更,应以实际验收时为准。

8、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29日朱**从黄伟处领取棚户区工程款12万元时所出具的收条11张,证明其已支付给朱**工程款12万元。

朱**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9、陈*施工的幼儿园消防弱电工程照片一组,证明朱**未完工后,由陈*完成的幼儿园弱电工程合格。

朱**的质证意见:证明观点有异议,照片不能证明是该工程现场;工程量多少、工程是否合格,应以验收为准。

10、2012年9月14日上海石**淮南分公司与朱**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2013年5月14日黄*与朱**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各一份,与前面所举证据2共同证明黄*与朱**之间合同情况,棚户区施工的真实性。

朱**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2013年5月14日合同的工程为收尾工程,因上个工程队没拿到钱不干后,由其接着施工的。

11、上海石化**淮南分公司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黄*以上海石化**淮南分公司名义承包,黄*是实际承包人,是本案适格原告。

朱**的质证意见:该证明无权对抗第三人;证明中提出施工中责任由黄*承担属于违法。

12、2013年8月29日黄*给朱**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业主孙**为了让朱**来把A区消防工程和B区幼儿园综合楼消防整改完成,在黄*给朱**出具的欠条上签字作为担保。

朱**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

13、(2013)潘**初字第01665号判决书一份,证明朱**向黄*要过工程款。

朱**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是黄*拖欠人工工资。

14、证人李*甲、郝*、孔*与陈*出庭作证,证人李*甲证言证明朱**承包施工的棚户B区1、2号楼地下室泵房漏水,物业要求整改,黄*找的孔*来维修,朱**给原告造成损失;证人郝*证言证明朱**未按图纸施工棚户B区幼儿园消防管路,现幼儿园只有一路供水,以及朱**施工的幼儿园弱电系统未完成,黄*找了陈*拆除重新安装;证人孔*证言证明其施工幼儿园外围管网对接朱**施工的室内管网时,发现朱**未按图纸设计的两路管网供水施工,只提供了一路供水,以及地下室泵房漏水,是其维修的;证人陈*证言证明其在2013年年底从黄*处接手前施工队留下未完工的幼儿园消防弱电工程,接手后干了一段时间再和黄*签订的合同,因原施工线路问题多,其经黄*同意将以前的线路拆除后重新安装施工。

朱**的质证意见:李*甲是协助郝*的,泵房不是其施工,与其无关;其是人工轻包不负责阀门;郝*只是财会人员偶尔去工地,不了解真实施工情况;孔*证言说其没按图纸施工,这是因为其按现场管理人员要求改变图纸的施工;陈*所说签订合同时间与合同上写的时间不符,合同又有涂改,合同不真实。

朱**针对自己的辩称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朱**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黄*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2、2012年9月14日上海石**淮南分公司与朱**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朱**与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之间具有淮**集团潘**袁庄棚户区A区四连体消防工程合同关系,与黄*无关。

黄*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

3、淮南市潘集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朱**施工的上述四连体(地下室)消防工程已施工结束而且已经验收。

黄*的质证意见:A区消防验收合格没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其起诉的是B区。

4、2012年8月10日上海石**淮南分公司与朱**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朱**与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之间具有淮**集团潘**袁庄棚户区B区幼儿园消防工程合同关系。

黄*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5、2013年8月29日黄*给朱**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黄*曾经欠朱**上述消防工程人工工资13万元未付。

黄*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6、(2013)潘**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朱**已经给黄*施工了棚户区消防工程,黄*不支付13万元人工工资的事实。

黄*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7、2013年5月28日《朱**承包工程对人工费内容(2012-2013年)》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13万元在此基础上结算得来的;在征得黄*同意后,朱**在幼儿园工程未完工时退场。

黄*的质证意见:朱**退场时水系统已干完,其起诉的是水和弱电的工程。

8、申请执行书和(2014)潘**第0010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各一份,证明黄*欠朱家涛13万余元未付,至今仍在执行中;黄*为了达到不还此款的目的,才故意提起的诉讼。

黄*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

9、证人朱**、朱**、何*、李**、朱*丙证言,证明上海石**淮南分公司与朱**之间存在幼儿园合同关系;黄*没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双方提前解除合同。

黄*的质证意见:证言前后矛盾,有的证人说幼儿园水系统干齐了,有的证人说没干齐,没试压。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如下确认:

原告黄*提交的证据1、2、8、10、12、13,被告朱**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盖有淮南市**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专用章以及监理方胡*、业主方孙义文签字,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其中2013年5月13日与2013年5月28日的两份《朱**承包工程对人工费内容(2012-2013年)》,朱**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朱**棚户区的工程量》由黄*一方制作,且朱**不予认可,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5,有证人陈*、孔*、郝*证言予以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该组照片无法反映证明内容,不能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本院对此不予确认;证据7,朱**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该组照片无法反映证明内容,不能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本院对此不予确认;证据11,该证据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黄*借用了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资质,黄*是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对此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4,证人李*甲是黄*新雇用人员,当年施工时其并不在场,其证言朱**施工棚户B区地下室泵房情况为听他人所说,其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相互予以印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证人郝*与证人孔*、陈*证言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棚户B区幼儿园消防管路施工中朱**未按图纸施工,幼儿园只有一路供水,以及幼儿园弱电系统朱**未完成施工,黄*找了陈*重新安装,故对此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朱**提交的证据1、2、3、4、5、6、7、8,原告黄*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证人朱**、朱**、何*、李**、朱*丙证言与原、被告提交的欠条、(2013)潘**初字第01665号判决书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黄*拖欠其劳务费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黄*以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名义承包淮**集团棚户区改造新袁庄小区部分工程的消防工程。工程承包后,2012年8月10日,黄*以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甲方)与朱**(乙方)签订了一份《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在淮**集团棚户B幼儿园、B综合楼的消火栓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淮**集团棚户区B幼儿园B区综合楼消防工程;工程地点:潘集区;工程内容:本工程包括消火栓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及验收;质量要求:消防验收合格标准;承包方式:包工;工程承包价款:本工程一次性包死价为贰万玖千圆;工期要求:开工日期:2012年8月10日,竣工工期:2012年9月10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30天;付款方式:在乙方进厂后三天内付生活费进度款,按每月工程量的85%,工程完工后付工程总价90%,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剩余款;以及其他条款。2012年9月14日,黄*以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甲方)与朱**(乙方)又签订了一份《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条款和上述合同条款相似,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在淮**集团棚户区10、11、13、14栋四连体的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工程承包价款:本工程一次性包死价为陆万柒千元整;工期要求:开工日期:2012年9月14日,竣工工期:2012年11月27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75天;以及其他条款。2013年5月14日,黄*(甲方)与朱**(乙方)再次签订了一份《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条款相似,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在淮**集团棚户区48、63#的消防弱电及收尾工程承包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工程承包价款:本工程一次性包死价为每点60元;工期要求:开工日期:2013年5月14日,竣工工期:2013年5月20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6天;以及其他条款。第一份协议签订后,朱**即按照黄*要求组织人员进入工地进行施工。淮**集团棚户区四连体工程及棚户区48#、63#消防工程由朱**施工完成后,工程经验收合格。朱**在承包的淮**集团棚户B区幼儿园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栓管网其未按图纸施工,只形成一路供水,自动报警系统施工未能完工,双方发生纠纷,朱**退场。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29日,黄*向朱**分次支付棚户区工程款合计120000元,尚余部分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2013年8月2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黄*欠朱**该棚户区工程款130000元,同时黄*向朱**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二个月内付清。之后,黄*未向朱**偿付该款,2013年12月6日,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3)潘**初字第01665号判决书,判决黄*给付朱**劳动报酬130000元及利息1300元,合计131300元。

另查明,2013年年底黄*将朱**未能施工完成的淮**集团棚户B区幼儿园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承包给陈*继续施工。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黄*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黄*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在本案案涉工程中黄*系借用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黄*是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黄*举证的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收条、欠条、(2013)潘**初字第01665号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黄*作为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其以上海石**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名义与朱**签订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朱**提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朱**承包的淮**集团棚户区四连体工程及棚户区48#、63#消防工程已验收合格。朱**承包的淮**集团棚户B区幼儿园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消防栓管网其未按图纸施工,只形成一路供水,自动报警系统施工未能完工,双方发生纠纷,朱**退场。黄*称朱**所施工工程没完工,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但黄*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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