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国**限公司与淮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0万元,尚欠920万元未履行。本院经依法调查并于2015年9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我市潘集区珠江路北侧泰府名郡小区20栋101至112、201至212房产。由于该财产首封非本案,故本案暂不能启动对轮候查封标的物的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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