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迅达**淮南分公司与被告淮**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迅达**淮南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迅达**淮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巢湖市迅达**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巢湖市迅达**淮南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