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褚**、红旗**有限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6元,减半收取8743元,由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