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蚌埠市金**限责任公司、蚌埠**限公司与安徽浙**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金**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蚌埠**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浙**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43号民事判决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浙**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远县经济开发区688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看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或设定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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