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火诉安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曹*火诉安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建**有限公司在宿松县经济开发区有一处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国土资源部、**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的厂房(价值金额20万元)。

二、被执行人安徽建**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建**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徽建**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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