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诉被告安徽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于2015年10月9日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1373.5元,由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