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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限公司诉安徽省**有限公司、当涂青山河**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当涂青山河**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12元,减半收取121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56元,由原告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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