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田**、安徽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安徽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田**、安徽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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