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在浦**行当涂支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在浦**
行当涂支行的存款90万元(账户10020155100000071),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