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胡**、岳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沈**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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