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苗诉被告王**、余**、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原告陈*苗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安徽省**责任公司与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胡**、岳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西**有限公司与岳西县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与望江雅**任公司、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余**与胡根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山**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清淤队与安徽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