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余**、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苗诉被告王**、余**、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原告陈*苗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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