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7日,本院收到吴**的起诉状,要求汪**、袁**共同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及利息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建设工程不在望江县境内,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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