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虞**与被告郑州久**限公司、太湖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郑州久**限公司未按时参加调解,虞**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兴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虞兴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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