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太湖县**务有限公司、周*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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