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湖县**务有限公司、周*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太湖县**务有限公司、周*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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