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照红**限公司与怀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日照红叶**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怀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4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怀宁**有限公司价值24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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